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将房产所有权证书上增加配偶姓名,可以被理解为夫妻双方对于其
婚前个人财产的归属问题作出了新的约定,因此应当被归类为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
假设
产权登记记录中有配偶另一方的姓名,那么该方对该房产即具有相应的产权比例。
然而,尽管如此,在涉及到
财产分割时,并不能简单地得出产权登记人为二分之一的结论。
在此情况下,关于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应当以双方事先达成的协议为准;
若无相关协议存在,则需进一步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如各方对房产的实际贡献程度等等。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
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