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维修资金管理条例规定,购置新房屋的居民须按规定缴纳相关款项,部分城市由开发企业收取,而另一些城市则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
然而,由于各地政策存在差异,具体情况需以当地法规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维修资金仅可在保修期结束之后,对物业公共区域、共用设施以及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和更新时方可动用。
关于费用的分摊方式,将依据各业主所拥有的投票权的确定标准来决定其应承担的比例。
此外,当维修资金处于闲置状态时,除了可以用于购买国家债券或者无风险的理财产品之外,严禁任何形式的挪用行为。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缴存、使用、管理和监督。
本办法所称住房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业主或者公有住房售房单位缴存的,专项用于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本办法所称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根据法律、法规和住房买卖合同,由单幢住宅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由住宅小区全体业主共同所有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
商品住房的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缴存。
业主首次缴存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应当不低于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5%。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制定。
住宅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由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定期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