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之精髓,需要在租赁期圆满结束之时方能允许租户撤离,而不应有任何可能损害其正当权益的行为。
按照我过相关法律法规之规范,当租赁财产在承租者依照租赁合约所享有的使用年限范围之内发生所有权转移时,这并不影响租赁合约的效力性与持续性。
然而,如果出租人决定出售租赁房屋,应于决定出售之前的温暖期间内告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价格优先购买此房屋的法定权利;
除非是房屋按份共有之人或出租人将房屋售予近亲亲朋享有优先购买权之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