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力待定合同的撤销,即相对人行使撤销权,须满足以下几个必要条件:
首先,确实是在法定代理人尚未进行追认之前,相对人所做出的撤销意思表示;
其次,仅有出于善意的相对人才能够依法行使撤销权;
最后,撤销的意思表示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通知,而非通过默示等其他方式表达。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实施纯收益的法律行为或与其实力、智力和身体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通常是合法的。
但其施行的其他法律行为,如未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认则无效。
在此情况下,相对人有权要求法定代理人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回复。
若法定代理人未能发表意见,可以默认视为其拒绝追认。
在法律行为被追认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且撤销应采用书面通知的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