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方面,主要包括以下几种途径:
首先,经过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解除该房屋租赁合同;
其次,若其中一方因严重违反合同约定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一方未经另一方允许擅自违约且继续履行已变得不再具有实际意义,那么无过错方具备充分理由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再者,如若合同继续保留其原有效力将明显不公,且根据情事变更原则,受到损失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解除房屋租赁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