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依据相应的准则来判断开发商是否存在逾期交房行为,以下内容可供参考:
通常情况下,我们会将房屋的实际交接占有作为认定逾期交房的重要依据。
在此前提下,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约中约定的期限如期交付房屋,那么即可被视为发生了逾期交房行为。
当然,若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另有特别规定的话,则需依照其约定行事。
此外,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关于逾期交房所导致的房屋毁损或消失的风险责任问题,在房屋交付使用之前,该风险应主要由卖方也就是开发商承担;
而在房屋正式交付给购房者之后,这一风险将自然地转嫁给买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