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的期限正式到期之际,倘若土地使用者有意继续享有使用权益的,理应在届满发生之前的一年内提出续期申请;
同时,除了由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必要原因而需收回该幅土地之外,政府部门应对此类申请给予充分的批准。
若最终决定续期的,则必须重新签署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支付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此项条款明确指出,在土地使用年限届满之时,若使用者希望继续使用土地的,有权提出续期申请。
《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