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开庭日期,并无强制性的明确规定,一般交由法院依据实际情况自主作出相应决策。
当法院确定了最终的开庭日期后,通常会提前数天通知涉案各方当事人,以便他们合理安排自己的工作和生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所谓“上诉”,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初审判决或裁定持有异议,依法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进行重审的诉讼行为及其引发的一整套诉讼活动进程。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一)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二)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三)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四)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第二审人民法院决定不开庭审理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
第二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上诉、抗诉案件,可以到案件发生地或者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