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物业未能充分履行职责,无论小区内的住户数量是否已达到总数的50%以上,都可依据法律规定请求街道和社区协助召开全体业主会议,以便成功设立业主委员会。
倘若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尽职尽责,小区业主们应团结一致,借助业主委员会来维护自身权益,甚至有权罢免现有的物业,并自主选择符合广大业主期望的物业公司进驻进行小区的管理工作。
除此之外,业主还可以向相关的监管部门举报物业的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六条
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六十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据前款规定解除合同造成物业服务人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