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决定是否缴付物业管理费用时,需根据具体状况作出判断。
例如:
1.若房屋本身存在质量上的瑕疵,同时该房屋尚未正式交付使用,则可考虑暂缓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如果物业公司未能按照物业服务合同中所约定的条款履行其义务,那么业主有权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3.倘若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增设收费项目,业主亦有权利拒绝支付新增部分的费用。
4.若物业公司所提供的服务水平无法满足物业服务合同中的约定标准,业主同样有权暂缓或拒绝支付相应的物业管理费用。
《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业主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