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地区,若未经合法审批擅自建造的住宅被拆除,通常只会针对该建筑本身的市场价值提供相应补偿。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宅基地是由村集体统一分配并使用的,因此,对于那些未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村民,其因失去土地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将无法得到补偿。
然而,如果这些村民在拆迁范围内拥有房屋所有权或承包土地经营权,则他们有资格获得对房屋的补偿以及对承包土地的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