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房屋卖家毁约的情况下,他们需要承担以下三个层面的后果:
首先,如果卖家选择拒绝出售已经签订的房产交易协议,那么这就是一种明显的民事违约行为。
在此情况下,根据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条款,卖家应该为自己的这种失信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后果。
具体来说,他们需要承担的违约结果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继续按照原定的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第二,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补救以尽可能减少对买家造成的损失;
最后,对于因卖家违约导致的任何经济损失,卖家都有责任进行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提到的三种违约结果并非强制性的,而是由买家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因此,当卖家出现违约行为时,买家有权选择不接受卖家退还的定金,并要求其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相关义务。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