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无权处分”,通常情况下是指行为者在未经合法授权或未经委托的情况下,私自擅自处置他人的财产,进而与第三方签署了相关协议。
在此状况之下,此类无权处分的行为往往属于效力待定的范畴,在此之前需要得到真实所有人的认可或许可,否则将无法产生预期的法律约束力。
另外若因行为者未能获得有效的授权或委托而使得此类行为引发的合同无法得以完全履行和实现,那么作为第三方的当事人有权选择解除该份合同,并且向对方提出相应的违约赔偿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五百九十七条
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