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实现公众利益之必要,政府可依法行使征税权及相应程序,对集体所拥有的土地、组织机构及个人产权的住宅或其他不动产实施征收行为。
然而须明确的是,这种征收行为并非免费的,同时也应当尊重并维护被征收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2、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任何主体包括机构与个人都必须遵守相关规定,严禁任何形式的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违法行为。
3、在涉及集体土地的征收拆迁过程中,若双方已签署征收补偿协议,但被征收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义务,则征收部门有权采取强制措施进行拆除。
对于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政府亦有权在未提供补偿的情况下进行强制拆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八十三条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