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规定如下:
(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若未能提供周转性住房时所需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若过度期超出预期所需的额外临时安置补助费+以及非住宅性质房屋因生产活动停止所带来的经济利益损失赔偿费。
其中,需要特别注意的几点有:
1、若拆迁方已事先为被拆迁人提供了周转性住房并且拆迁房屋由实际使用者居住,那么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自动归零;
2、若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自动归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相应补偿时,这意味着该房屋将由其自行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基本原则,拆迁款项应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如未得到充分补偿,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及房屋。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归属问题,应明确归属于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享有。
拆迁房产的归属权取决于房产证上的记载,而非户口簿上的记录,因此,户主并不一定是房屋的所有者。
房屋征收部门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的房屋权属、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相关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应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会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来完成,双方需就安置的方式、地点、标准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将这些约定体现在拆迁协议之中。
然而,若双方无法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具有了法律效力,成为一种具体的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