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广告被视为能够构成购房协议内容的一部分。
若在商品房销售广告中,卖方就其在商品房建筑规划区域内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所做出的详细阐释及承诺,具备了明确性和具体性,并且对于购房协议的签订以及房价的确定具有显著影响力的,那么此等内容便构成了邀约,可以纳入到购房协议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