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拆迁款的分配问题,我们主张遵从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进行处理。
在进行各类民事行为时,每个人都应以自愿原则为基础,按照自身的意志来设立、调整或者终止相应的民事法律关系;
同时也需要遵守公正原则,对各方的权益与责任进行合理的界定。
至于补偿费用的具体数额,则需由当地的人民政府依据本地区的实际状况以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确定,而作为拆建单位,必须严格地执行这些规定,不得擅自更改。
对于那些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签约并且顺利搬迁的被征收者来说,如果他们所拥有的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补助面积以及签约奖励面积的总和还未达到45平方米的话,那么不足的部分将按照评估单价的80%给予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