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乃指拆迁主体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相关规定,对于被拆除房屋所有者所进行的合理补偿。
这种补偿方式包括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以及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等多种形式。
拆迁工作单位需按照既定的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者支付各类补偿费用。
具体而言,这些补偿费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房屋补偿费,其主要目的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被拆除过程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该项费用的计算依据为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并以每平方米的单价作为衡量标准;
其次,周转补偿费,旨在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而产生的不便,其计算依据为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并以每月为周期进行补偿;
最后,奖励性补偿费,其主要目的在于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需要指出的是,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来制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