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倘若面临的是国有土地之上的房产拆迁事宜,那么征收与补偿所依据的是国务院于2011年发布的第590号行政命令,亦即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依照此项条例之规定,补偿的对象实际上应当是那些被征收之人,也就是指拥有房屋所有权的相关主体。
换句话说,若没有房屋,则不存在补偿的问题。
然而,当涉及到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时,其主要的法律依据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尽管同样是拆迁行为,但是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这其实是土地征收的过程。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用则应归属于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