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遇到拆迁安置房未能按规定期限交付的情况时,被拆迁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0号》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通过提起行政复议或是行政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倘若对于拆迁安置事宜存在不满之处,可依法提起行政裁决或者行政复议,促使政府重新制定公正合理的拆迁补偿方案。
若此举仍然无法解决问题,则可进一步诉诸于法院进行行政诉讼。
3.在收到评估报告之后,如当事人对评估结果持有异议,可在十日之内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交复核评估申请。
若对复核结果仍存疑虑,应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十日内向评估专家委员会提出鉴定请求。
4.因征收房屋而导致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在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亦需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者提供周转性住房以供使用。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二条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