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施宅邸拆除事宜过程中,对于业主方须给予适宜的经济赔偿措施。
关于此类宅邸拆除的经济赔偿,其具体标准应遵循《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
根据该法规,拆迁奖励乃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制定,旨在对满足特定条件的被征收人予以适当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