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女性自身主动选择放弃探望子女的权力是不被认可的。
探望权在本质上是指离异父母中的某一方对于没有亲自抚养的非婚生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直接来源于父母对子女的亲权,因此任何人均不得无缘无故地予以剥夺。
即使在离婚协议中有明确条款表示自愿放弃探望权,这样的约定也将被视为无效,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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