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及公民在获悉犯罪事实或犯罪嫌疑情况时,无论是否涉及自身利益,均享有举报或检举的权利与义务。
受害者对侵犯其人身权益、财产权利的违法行为及其嫌疑人,具有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进行报案或控告的权力。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对于各类形式的报案、控告、举报,均应予以受理。
若案件不属本部门管辖范围,则应将相关材料移交至相应主管机关处理,并及时告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
如遇需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情形,应先行采取必要措施,再行移送主管机关。
犯罪分子主动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投案自首的,适用于上述第三款规定。
报案、控告、举报可采用书面或口头方式提出。
负责接收口头报案、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对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经宣读确认无误后,由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签字或盖章确认。
《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