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成年子女能否作为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明依据的问题分析:
当该未成年人年龄超过8岁,能够清晰且有效地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其所表述的内容便可被视为证明父母之间感情破裂的有力证据。
倘若确实存在相关证据证实夫妻感情已经达到无法挽回的地步,那么法院将会依法作出离婚判决。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自愿协商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除婚姻关系,从而终止彼此之间的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