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明确规定,凡存在下列任一情况者,皆会实施信用卡诈骗行为,而且涉案金额较大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且要处以二万元人民币至二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若涉案金额巨大且情节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要处以五万元人民币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
而对于涉案金额特别巨大且情节特别严重者,将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处以五万元人民币至五十万元人民币不等的罚金或是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是利用虚假的身份证明文件来骗取信用卡的;
(2)使用已经过期、失效的信用卡的;
(3)未经授权擅自盗用他人信用卡的;
(4)恶意透支信用卡的。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