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不解救被拐卖妇女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
1.犯罪的主体必须限定在特定的人群范围内,是指那些在国家机构中承担着解救被拐卖以及被绑架的妇女与儿童这项重要职责的工作人员。
2.从主观意识上讲,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体现出了行为人对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这一职责的有意回避或者漠视态度,或者可以理解为其主观上存在恶意。
3.此种犯罪侵犯的对象实质上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时所开展的解救妇女、儿童的活动,以及国家机关在民众中的公信力与形象。
4.在客观方面,这种犯罪行为具体表现为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未能实施有效的解救措施,从而导致了严重的不良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六条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接到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及其家属的解救要求或者接到其他人的举报,而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不进行解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