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已实施但未能成功完成绑架行为者,若其符合下列关于申请取保候审之办理条件的任何一条,便可尝试提出相关申请:
首先,行为人可能会被判定承担管制、拘役或将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处罚;
其次,假如行为人可能会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且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再次,倘若行为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同样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性;
最后,若行为人已经被羁押期限届满,而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