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以下各项严格规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有资格被批准取保候审:
首先,被取保候审者应当涉嫌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罪行;
其次,如果其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事实存在,但采用取保候审方式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次,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同样也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避免对社会造成潜在威胁;
最后,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手段。
在此过程中,必须提供保证金或保证人的担保。
关于保证人的资格要求如下:
第一,保证人必须与本案没有任何关联;
第二,保证人需具备履行保证义务的能力;
第三,保证人应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任何形式的限制;
第四,保证人应有稳定的居所和可靠的收入来源。
至于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则应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会危险性程度、案件的情节、性质以及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程度,同时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并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