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各类征地补偿费用的详细标准及准确数额,须依据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予以明确;
而对于土地被征用之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包括土地补偿费以及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则应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审核认定的最基础单位年度统计报告,并结合物价部门核准的单价作为参考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