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之后的任意时刻,若一方或双方的状况或抚养能力出现重大变动,都可以有权利提出关于改变孩子抚养权的申请。
对于调整孩子抚养权的问题,通常会首先经过双方的协商解决,如果未能达成共识,就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寻求判决作为后续手段。
以下几种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和确认:
第一,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由于患有严重的疾病或者因为身体残疾而无法继续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
第二,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一方没有尽到抚养义务或者存在虐待孩子的行为,或者这种共同生活方式对孩子的身心健康产生了负面影响;
第三,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并且该方具备抚养孩子的能力;
第四,存在其他合理的理由需要进行抚养权的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