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评估债务是否应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场景中时,只有这样的债务才能被纳入分配的考虑。
首先,借款“存在模糊性”,这意味着应当将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处理。
对于夫妻一方针对特定债务所享有的豁免条件,通常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他们可能已经与第三方达成明确的协议,声明财产属于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
第二,债务并未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
然而,当债权人并不知晓夫妻间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且借款确实已用于婚后家庭生活时,那么该笔借款便会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均需承担还款义务。
其次,欠款“缺乏明确性”,这也意味着应当将其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承担。
尽管夫妻一方因经营产生的债务,原则上可以不被视为夫妻共同债务,仅由一方自行清偿,但是这种情况必须建立在“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筹集资金从事经营活动,其所得收益并未用于共同生活所产生的债务”这个前提之上。
最后,债务“已经分割”,但仍然必须承担偿还责任。
即便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了处理,债权人仍然有权利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提出索赔要求。
一旦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起连带清偿责任之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寻求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支持。
换言之,在大多数情况下,即使夫妻财产已经进行了分割,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双方仍然需要承担偿还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