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的撰写方式,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既可由离婚当事方亲笔书写,亦可寻求他人代书或代理,这一方面给予了当事人较大的选择权,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法律的包容性与灵活性。
然而,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离婚协议只有在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正式审核通过之后,才会产生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作为夫妻双方对于离婚事宜达成共识,且对财产分配及子女抚养问题进行充分协商的书面证明,其内容通常包含以下四个主要部分:
首先,需详细记录双方的基本个人信息,包括结婚证的颁发时间以及自愿离婚的明确意愿;
其次,应明确列出夫妻双方对于财产分割和债务承担的具体安排;
再次,需明确约定夫妻双方对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用支付的相关事项;
最后,双方需在协议上签名确认,并注明签署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