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原则上必须具备两位见证人在场。
且应当由其中的一位作为遗嘱的执笔人(即代书人)来完成遗嘱撰写工作,然后再由遗嘱人、代书人和所有在场的见证人在遗嘱上签下各自的姓名,并标注清楚签署日期。
代书遗嘱也被称之为“代笔遗嘱”,其诞生源于由于遗嘱人自身无法亲自书写遗嘱内容,故选择委托他人代替自己进行书面表达的情况。
代书遗嘱必须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证明和确认,以确保其有效性。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