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醉酒驾驶机动车对于公共安全所构成的潜在威胁,我国法律将其定义为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危险驾驶罪类型。
在各类道路交通环境下,驾驶机动车辆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者,皆应受到刑事拘留与罚金的处罚:
1.实施追逐竞赛且情节极为恶劣;
2.醉酒状态下驾驶机动车造成极具危险性的行为;
3.从事校车业务或旅客运输过程中,严重超出额定乘员载客数量,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
4.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从而危及到公共安全;
5.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于上述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也应当按照前述规定进行处罚。
6.若以上两种行为同时构成了其他犯罪,则应根据处罚较重的规定来确定罪名并予以相应惩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