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宅基地交易行为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内被严格禁止。
由于个人仅能获得对宅基地的使用权,而并非所有权,因此不能对其进行交易。
事实上,耕地资源等农村集体资产,均归属集体所有。
然而,宅基地之上所建立的房产在符合特定法规条款的前提下,则可以进行买卖。
依据2021年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权与使用权,并有权利用这些土地建设住房及附属设施。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明确指出,城市市区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而农村以及城市近郊地区的土地,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其余均属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亦同属农民集体所有。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无偿提供给本村村民用于建房的。
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对宅基地并不享有所有权。
因此,在实践案例中,村民之间签署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往往因违反法律规定而被判定为无效。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在遵循特定程序的前提下,村民可以将自身享有的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
关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所需满足的条件如下:
(1)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仅可在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间进行转让。
因此,农村宅基地作为集体经济组织赋予其本村村民的一种福利待遇,村民基于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而对宅基地享有使用权,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无法获取本村宅基地的使用权。
(2)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进行转让时,必须得到集体经济组织的书面批准。
(3)受让人不得违反“一户一宅”的法律规定。
因此,在农村宅基地转让过程中,受让人在本村应满足“一户一宅”原则,不得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
若一户中有多个子女且符合分户条件者,在依法办理分户手续后,方可作为受让人获得本村宅基地使用权。
(4)受让人还须符合宅基地的其他分配条件。
《土地管理法》第九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