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指出,如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共识,应当签定书面的离婚协议书,并共同赴婚姻登记机构办理离婚手续。
该离婚协议中需明确记录双方已取得一致同意离婚的意愿,且需在孩子抚养问题、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等方面达成共识。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则进一步规定,自婚姻登记机构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若有任意一方不愿离婚,可向该机构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然而,若超过上述期限仍未提出申请,将被视为自动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