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拆迁协议乃拆迁人员与被拆迁户之间针对房屋不动产所签订之协定,故在该等协议中必然须留有被拆迁者的姓名。
依据当前中国实际状况,通常情况下,房产证上的所有人即为被拆迁者,故此,签署的拆迁协议中应当优先填写房产证上所注册之人的名字。
首先,原则上仅能书写签订协议之人的名字;
若另一方与签订协议之人同属原拆迁房产的共有权人,则在办理拆迁房产证之时,便可将两人的名字同时写入其中。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资产进行公正补偿后,采取的一种强制性的交易行政行为。
其必须以“公共利益”需求为基础,且需给予公正补偿。
国家唯有在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情况下,并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之后,方可依法依规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征地拆迁实践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极其严谨,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诸多环节。
一般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消亡主要存在两种情形。
一种是由于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而顺利完成征收,在此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形则是由拆迁人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