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拆迁且未提供安置房屋的情况下,作为被拆迁方您有权选择拒绝搬迁,并通过和拆迁方进行友好协商来解决拆迁赔偿问题。
若双方无法达成共识,那么您还可向所在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请求其协助协调相关事务。
若该级人民政府未能取得有效成果,您仍然享有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裁决的权利。
当然,您也可以依法行使行政复议的权利,或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