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司虚假出资引发的争议,其审理不受诉讼时效的严格约束。
虚假出资这一行为严重违背了法律所设定的强制性规范,本质上是自始即无效力的行为,因此,该项无效的诉求权并不会因为诉讼时效的经过而自动消失。
然而,当债权人试图向虚假出资的股东追索债务时,其诉讼时效通常会从债权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身权益遭受侵害以及义务人开始计算,期限为三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