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得擅自直接执行股东的资产。
股东自履行完毕认缴注册资金义务之日起即对公司的负债负担起有限责任,这意味着公司所负之债不可强制执行股东的私人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公司作为具备独立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并依法享有相应的法人财产权利。
当公司需承担债务时,必须以自身所有财产作为偿付责任。
而对于有限责任制公司而言,股东只需承担其认缴的出资额度内的公司债务;
至于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则仅需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负责。
《公司法》第三十二条
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