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银行有权在任何时候启动法律程序对欠款行为进行追讨,其行动并不受欠款时间长度的影响;
2.只有当欠款本金金额累积至一万元(含)及以上,而且在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正式催告之后,欠款逾期超出三个月仍然未予偿还时,才应当被视为刑法范畴内的“恶意透支”行为,涉及到信用卡诈骗罪的指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需缴纳二万元(含)至二十万元以下的罚金;
3.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将会被如实记录在个人信用报告之中,然而,这些负面信息并非永久性地保留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我国现行的信用记录保存期限为五年。
在成功偿还所有欠款之后,任何人都有机会重新开始积累良好的信用记录,重新塑造自己的信用形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