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之债与按份之债的显著差异在于它们所具有的法律效力大相径庭。
在按份之债中,各个债权人的债权以及各个债务人的债务均各自独立存在,且仅对该特定债权人或债务人发挥效力,因此,一项针对某一债权人或债务人的事项通常不会对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产生直接影响。
然而,在连带之债领域,各债权人的债权或者各债务人的债务却是基于共同原因而产生的,也因此,他们之间互相联系,并且在某些情况下,这种联系还相当紧密。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