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个人债务置换”,顾名思义就是指债券持有者经过深思熟虑后决定出售或交换其手中所拥有的部分或全部债券,以获取那些被认为在市场价值上相当或者相似的其他债券作为替代,从而达到对潜在风险进行有效规避的目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当债务人通过放弃自身的债权、解除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来无偿处置其财产权益,或者故意拖延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从而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造成实质性影响时,债权人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债务人的上述不当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
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政府债务置换是指政府为了解决财政危机,使新发行的债券和旧债券在同一时间进行购买和销售,用新的债券置换之前持有国家债券的人手中即将到期的旧债券的方法。《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