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关于行政裁决方面,相关条例规定,若经某位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请求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将会启动相关程序进行裁决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当涉及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本身作为被拆迁人时,则应由其所在的同级人民政府进行裁决。
裁决的具体内容应涵盖补偿方式与补偿金额、安置用房的面积以及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及过渡期限等多项事宜。
此外,裁决应于收到申请之日起的30天之内做出。
其次,对于拆迁当事人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满的情况,他们有权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60天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同时,也可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后,如果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所做出的裁决,且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未进行搬迁的话,那么根据法律法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
具体而言,这一行为将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进行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后者负责执行。
《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
(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
(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