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村地区的拆迁补偿方案中,主要存在以下三种实践操作方式:
1、货币补偿模式;
第二个选项则是产权置换,又称为产权交换,按照评估方法的差异,可以细分为两种置换类型: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以及面积标准产权置换。
前者需依法依规,通过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人的房产进行全面且深入的估值,然后根据评估结果,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作为等价交换物进行置换;
后者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计算差价即可实现异地房产的调换。
最后一种选择是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的综合运用。
然而,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价格和土地价格虚高不下,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因此,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便应运而生。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