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耕地的征用所需遵循的程序包括:
适时发布预征地通知,组织各方听取村民的意见,并展开必要的听证活动;
随后,地籍调查及地面附属物的登记程序需要严格执行。
接着,我们将制定《一书》以及4个相关的具体计划,并上报至上级行政部门审批;
征用土地公告在此环节被提上日程;
接下来,我们需对征地补偿进行详细登记;
然后,我们会拟定补偿安置方案并公之于众;
根据群众反馈的意见,我们将修订相关方案并再次公示;
最后,我们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资金的落实到位,并按照既定的方案实施补偿安置工作,并将土地正式交付给需求方。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负责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并提交市、县级人民政府审核。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组织相关部门对该方案进行深入的研讨和论证,并将其公之于众,以期收集到广大公众的宝贵意见。
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30天。
关于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这是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协同其他相关单位共同完成的。
他们将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过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来制定这个方案。
方案的主要内容涵盖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附着物补偿费等多个方面。
在方案公布后,市、县政府地政部门还将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进行公告,以便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最后,该方案将由市、县政府地政部门上报至市、县政府进行最终的批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条
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