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价格下降本身并非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理由。
在没有明确合同条款的前提下,如果卖家单方面提出解约要求,买家可能面临着需要承担相关违约责任的困境。
然而,如果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经就房价下跌导致的合同解除问题作出了特别约定,那么当房价确实发生较大程度下滑时,这种情况就完全符合了解除合同的条件。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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