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过充分征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宝贵且专业的意见之后,方可最终确认并颁发相应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及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而关于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的设立事宜,则需要由所在城市的市级人民政府依据事先制定好的布局规划,组织协调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保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参与,严格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相应条件进行全面审查。
在圆满完成审查程序后,必须再次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专业意见,以确保所作出的决定科学合理,并最终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六条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根据设置规划,组织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进行审查,经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确定,并颁发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其确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名单及时向社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将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悬挂于厂(场)区的显着位置。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不得出借、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或者使用伪造的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