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在信息有所变动之时,相关当事人应携带齐全的必要材料前往船籍港船舶登记机构进行依法记录。
依照我国《船舶登记条例》之规定,船舶所有者在提出船舶所有权登记申请时,须向船籍港船舶登记管理部门提交充分证明其合法身份地位的相关文件,同时还需提供关于该船舶的详细技术资料以及船舶所有权获取过程中的各类证明文件的正本与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第十三条
船舶所有人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应当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交验足以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文件,并提供有关船舶技术资料和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的正文、副本。
就购买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下列文件:
(一)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
(二)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
(三)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就新造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和交接文件。但是,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就自造自用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足以证明其所有权取得的文件。
就因继承、赠与、依法拍卖以及法院判决取得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应当提供具有相应法律效力的船舶所有权取得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