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乃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被拆除房屋之所有者所进行的合理补偿。
补偿方式可分为货币补偿、房屋产权调换及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等三种类型。
拆建单位需按照相应标准,向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支付各类补偿资金。
此种补偿通常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种:
(1)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在房屋被拆除过程中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其具体金额将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以及折旧程度来划分档次,并以每平米的单价形式进行计算;
(2)周转补偿费,旨在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于临时居所或自行寻找临时住处而产生的不便,其金额将根据临时居住条件进行划分档次,并以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作为依据,每月予以相应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均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其计算公式如下: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